松阳县文联摄影协会章程及入会申请表
松阳县文联摄影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松阳县文联摄影协会,简称松阳县摄影协会。 第二条 性质:松阳县摄影协会为县摄影工作者与具有一定摄影水平的摄影爱好者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松阳县文学艺术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本会接受松阳县文学艺术联合会和省市摄影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宗旨: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坚持文艺为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服务的方向,广泛团结全县各界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共同搜集整理、拍摄纪录、形象宣传松阳发展建设的历史进程,开展摄影艺术创作及摄影理论研究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会员进行摄影创作; 2、举办各种类型的摄影展会; 3、举办各种类型的摄影培训班; 4、协助有关部门与单位开展摄影活动; 5、交流摄影创作、表演、组织等经验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为使摄影协会成为具有一定摄影水平和区域影响力的艺术团体,同时又兼顾到全县群众性摄影活动的普及和开展,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所组成。 第六条 本会吸收团体会员。 凡在松阳县境内注册并致力于组织职工摄影艺术创作活动的单位及企业,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交纳会费,承担义务,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经理事会核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本会以登记审批制吸收个人会员。 凡在松阳县境内工作或居住,并从事专业摄影工作或业余摄影爱好者,在摄影创作、理论研讨、教学等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承认本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均可加入本会。 第八条 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符合下列其中条件者可加入本会: 1、凡在县级摄影展览中展出作品超过两次以上(包括两次)的作者, 2、凡在县级摄影比赛作品获奖一次的作者,或更高级别举办的摄影展中作品入选展出的作者。 3、凡获得过国家或省级摄影类函授学校(院)毕(结)业证的摄影爱好者。 4、国家、省、市级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但必须承认本会章程,交纳会费并补办本会入会手续后方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文联报批 3、交纳本届会费,办理相关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参加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本会工作和有活动建议权和批评权。 4、将优先得到本会的支持和帮助。 5、自愿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认真学习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和专业知识,努力提高摄影创作水平。 2、自觉遵守本会制度,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完成理事会委托的任务, 3、按时交纳会费。 4、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和培训。 第十二条 个人会费一次性交贰佰元(包括届中入会)。届中由于自愿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所交会费不予退回。 第十三条 会员不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或培训达三次的,经理事会同意可以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凡违犯政纪国法、不遵守协会章程者,经理事会同意可以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本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内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实行民主协商,分工管理。在主席带领下开展各种形式的文艺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适期换届,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占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职责 1、制定、修改章程和决定协会重大事宜; 2、听取并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4、讨论决定本会主要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 1、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3、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5、负责组织文艺活动和文艺交流活动。 6、决定入会、退会、临时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 7、审核账务管理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1、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2、社会及个人赞助、捐赠; 3、行政资助; 4、有偿服务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资产使用原则: 1、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2、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经费开支需经主席批准,并由两名以上理事经手,会计、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3、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4、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章程修改权归会员大会,解释权归理事会。新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未尽事宜,由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另行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讨论,经2008年 10 月 日会员大会通过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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